温州网讯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老年食堂(邻里食堂)等居家养老服务场所“评星”有“管理办法”了。
昨天,记者从温州市民政局获悉,为做好我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星级评定工作,加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规范化、专业化管理,提升居家养老服务质量。日前,温州市民政局出台了《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星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
据悉,去年8月,我市发布了《关于高水平建设老年友好城市的实施意见》,计划到2025年,每个乡镇(街道)要建成1家以上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全市打造三星级以上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不少于1000家、建成老年食堂不少于1000家,实现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
据统计,截至目前,我市已建成191家镇街养老服务中心,2698个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632个老年食堂。这次出台的《办法》,就是对温州市域内建成的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老年食堂(邻里食堂)等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或场所如何开展星级评定,制定了详细的管理办法。
相关链接:《星级评定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了评定的对象和条件,应至少符合以下一个基本条件:在各级民政部门依法备案或原养老机构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且正式运营一年及以上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申请评定更高星级且本星级评定已满两年的。出现以下情况应申请星级评定或复评:上一次评定有效期已满;运营主体发生变化后一年内应参加运营情况复评。
《办法》明确了七种不予评定的具体情形:当年新(改)建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违反养老行业相关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等行为记录的;三年内发生责任事故的;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的;前次申请评定星级未通过不满一年的;三年内发生被终止评定或者撤销星级情形的;存在其他不宜予以评定星级情形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其星级评定申请不予受理。
《办法》明确了等级评定流程和相关要求。流程分为申请、初评、评定、公示及评定结果确认。要求分别如下,按照《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星级评定细则》必备指标要求,符合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向属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属地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进行初评,对达到四星及以上标准的,汇总名单报送市民政局,并对三星及以下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进行认定;市民政局委托第三方对各地上报的达到四星及以上标准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按照《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星级评定细则》开展统一评定,评定结果由市评定委员会复审后确定;公示及评定结果确认。评定结果在市民政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
《办法》明确了评估机构和职责设置。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要成立评定委员会,负责组建专家库,并对入库专家进行资格审核。星级评定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可由评定委员会按要求自行组织,也可委托第三方开展评定工作。三星及以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的评定工作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四星及以上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由市级民政部门负责。
《办法》明确了评定管理。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星级按照从低到高划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评定有效期为三年,评定等级有效期满前3个月,可以申请重新评定。获得三星及以上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持续运营满两年后,可以根据情况申请高一星级评定。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星级评定机制和运营机构退出机制,定期组织评估,对评估不合格和期满未参加评定的运营机构不予兑现相关补助。运营主体发生变化后一年内未参加评定的,撤销原评定等级,不再享受相应补助政策。评定过程和运营过程中存在重大问题和事故的,应当终止评定、降低或撤销评定等级;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政策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按等级给予相应补助。
来源:温州都市报
原标题:
我市老年食堂“评星”有“办法”啦!
《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星级评定管理办法》5月1日起实施
记者夏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