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五层联排院墅,地上3层+地下2层灵动空间,独立入户,均享私家庭院,有天有地有院子……”房产开发商的广告诱人,房子到手后却“货不对版”。近日,平阳法院鳌江人民法庭审结一起因虚假宣传引起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
朱某、章某与平阳某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其开发建设的某小区商品房,总价为264万元。合同签订后,朱某、章某支付了购房款。
谁知在交房时,朱某、章某发现该商品房不存在预售时宣传的“前庭后院”,因与平阳某置业公司协商无果,二人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平阳某置业公司辩称:合同并未约定存在“前庭后院”,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下面有行小字标注“仅作展示之用”,不构成要约,具体权利义务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
法院认为,平阳某置业公司在公众号、沙盘以及宣传册上展示的排屋含可供改造成前庭后院的花园面积,该宣传内容具体明确,且“前庭后院”作为其售楼时的重要卖点,花园对于购买排屋的业主来讲,无论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或是房屋价格,均具有重大影响。另外,平阳某置业公司在宣传册下端标明的注释内容属于格式条款,字体极小,且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故并不约束朱某、章某。
因此,法院认定平阳某置业公司在广告中加入“有可供改造成前庭后院的花园”的宣传行为构成要约,应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并约束合同的当事方。平阳某置业公司应赔偿朱某、章某相应损失。
法官提醒
广大购房者应增强对房地产广告信息的鉴别能力,避免受到虚假房地产广告的误导。要提高警惕,增强监督意识和维权意识,特别是针对房开宣传的小区绿化环境、房屋配置等宣传,可以通过小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附图和房屋施工图纸进行核实,并且要注意保留证据,以便日后维权使用。
来源:温州日报
原标题:广告标注“仅作展示之用”房开说好的花园货不对版违约了
通讯员慕煊记者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