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健身房开业前向消费者承诺配备的室内游泳池,竟然两年后还没建好,并且在闭店前还不忘“割一波韭菜”……近日,瑞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健身房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家住瑞安的邱女士是一名健身爱好者,2021年,她家小区附近新开了一家健身会所。销售人员向其宣称,隶属于1号健身房的2号健身房即将开业,配备有室内游泳池,会员卡可在两个健身房通用。邱女士觉得合适,就答应办了卡,之后又陆续充值了1998元。没想到2号健身房开业后,承诺的游泳池却迟迟未能建好。
2023年5月23日,邱女士又交了600元将会员卡延长一年。然而,在支付费用后不到10天,2号健身房突然关闭,电话失联、店门紧锁。同年6月9日,1号健身房发布公告,声称因资金链断裂而关闭。
事后经查,早在2023年4月甚至更早之前,1号健身房就已经出现了资金困难,涉诉多起案件,已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尽管如此,该健身房仍在跑路前进行疯狂低价营销,割了最后一波“韭菜”。无奈之下,邱女士将两家健身房告上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未履行部分的费用2598元。
瑞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两健身房经营者同为一人的事实,可以认定两健身房存在混同经营的情形,应共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邱女士和健身房之间成立的服务合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依法受法律保护。健身房作为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合同约定,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如果健身房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退还预付款项。本案中,健身房闭店应视为以自己行动明确表明不继续履行合同,原告游泳健身的合同目的已然无法实现。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返还相关预付费用。
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进行预付消费时,一定要擦亮眼睛,谨慎对待低于市场活动价和短期课程包等优惠活动,并谨慎尽量签订书面协议并保留好相关证据。
来源:温州晚报
原标题:健身房“跑路”!之前还在“割韭菜”
记者赵小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