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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孩子36天 永嘉法院依法裁定暂时中止探望权行使

温州新闻 6024

温州网讯 探望权本是为了给孩子完整的父爱母爱,但若“越界行使”,可能会给子女带来不利影响。近日,永嘉法院在审理一起家事案件中作出中止探望的裁定,践行了《儿童权利公约》中的“儿童最佳利益原则”。

黄某与郑某原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女郑某某,今年6岁。2018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女儿由郑某抚养。2022年,因郑某失去固定收入来源,黄某起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确定婚生女儿郑某某由黄某抚养,黄某保证郑某享有每月4天3夜的探望时间,每月探望频率为2次。

此后一年内,郑某共行使了4次探望权,有2次违反约定将孩子留置,居住各类旅馆且频繁更换住处。黄某认为郑某的探望严重影响女儿的学习生活及身体健康,遂向永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止郑某对女儿的探望权。

郑某辩称,自己太久没见女儿,且刚变更抚养权心里产生抵触情绪,才有了留置的行为。第一次探望超时是因为爷爷想念孙女,所以将孩子带回乡下与亲戚们见面,路上花了些时间;第二次确实留置了36天,是因为自己从外地回来要探视孩子,却遭到母亲反对,感到不满才做出这种行为,但最终也是打算送回去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在行使探望权过程中发生藏匿女儿的行为,导致黄某失去对女儿的控制。因探望权的行使问题发生纠纷,是双方对于原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问题,应由执行法官在执行程序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直接作出是否中止探望的裁定。

经法院释明后,黄某撤回起诉,向法院执行部门提出中止探望申请。法院执行部门经调查后,作出了中止探望的裁定,裁定作出即生效。

黄某表示,自己不反对郑某给予孩子完整的父爱,但希望郑某能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郑某则表示以后在行使探望权时会首先保障女儿的生活安定和身心健康,待自己生活稳定下来后再申请恢复探望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法官表示,中止探望只是一种暂时性的限制,在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以后,享有探望权的一方仍可以申请恢复探望,行使相应的探望权。

来源:温州都市报

原标题:留置孩子36天,“越界行使”探望权了 永嘉法院依法裁定暂时中止探望权行使

记者胡百加通讯员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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