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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攀爬游乐设施摔伤,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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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网讯孩子私自攀爬游乐设施摔伤,作为景区管理公司有责任吗?近期,永嘉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及未成年人景区摔伤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

  去年春天,年仅五岁的小王随同父母前往某温州某景区游玩。其间,小王攀爬一处6米高的游乐设施,不慎从高处坠落。紧急送医后被诊断为脾破裂等重伤,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其伤残等级高达七级。小王父母代理小王以景区管理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60多万元。

  然而,景区管理公司称,小王父母所提及的游乐设施区域已经在一个月前停止了对外开放,不仅上锁大门,还设置警示牌,公司对该游乐设施已然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法官在审理过程中,通过现场照片发现该游乐设施入口的大门并未上锁,公司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该游乐设施已采取上锁等措施防止游客进入。由此可见公司未对具有危险性质的游乐设施尽到管理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小王的父母作为小王的监护人,应当能够预见在没有做好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让年幼的孩子攀爬6米高的游乐设施有着很强的危险性。另一方面,该游乐设施的唯一入口处门口设有明显的警示牌,明确提示“游乐项目危险刺激,请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故小王的父母应当预见游乐设施的危险性,却没有及时制止小王的危险攀爬行为,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最终,法院结合案情确认被告景区管理公司应为原告小王受伤的结果承担15%的责任。

  来源:温州晚报

  原标题:孩子攀爬游乐设施摔伤,谁担责?

  记者:赵小娴通讯员胡依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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