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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机运输受损 永嘉法院判德邦赔偿19000元

温州晚报 6833

  温州网讯货物在运输过程发生损坏,应当以谁为被告?货物赔偿金额又如何认定?近日,永嘉法院审理了一起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判决快递公司按照保价价值进行赔偿。

  王先生在淘宝网店经营销售电视机的业务。今年年初,他将某型号二手电视机以36699元出售给吴先生,吴先生收货检验后,以电视机成色不佳,外框塑料有划痕为由退货退款。

  3月8日,王先生通过“德邦快递”手机APP下单退货,并选购了保价服务,保价声明价值为19000元。货物运达后,王先生发现电视机的木架外包装损坏、屏幕插电显示花屏,故未签收。王先生就货物运损与德邦物流官方客服申请理赔,但就货损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永嘉法院,要求德邦物流股份公司支付货物损失19000元。

  德邦公司辩称,本案原、被告主体不适格,运输合同相对方应当是寄件人和寄件处的物流公司,即吴先生和太原德邦物流公司,同时,货物实际价值大于声明价值的,按声明价值赔偿;实际价值小于声明价值的,按实际损失或实际价值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通过“德邦快递”APP下单邮寄并形成物流电子存单,物流记录上显示“德邦快递”以及“德邦快递员”,其作为普通托运人不知晓,也不可能知晓太原德邦公司或浙江德邦公司与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并非同一主体,且货损发生后,原告王先生通过德邦物流的官方客服电话95353申请理赔,与德邦物流理赔人员协商货损赔偿事由,故原告与德邦物流股份公司之间构成运输合同关系。

  此外,王先生在填写德邦快递单时,保价声明价值为19000元,王先生自认以19500元收购该电视机,并初步提交了证据证明该电视机本次以36699元出售,上述价格均高于保价声明价值,案涉电视机发售价格较高,目前已经停产,更换屏幕的费用极有可能超出其现有价值,不论从经济成本的角度考虑,还是根据双方约定的保价条款,均是按照电视机全部毁损处理更为合适,故最终判决被告德邦物流股份公司的赔偿金额为19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百三十三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官表示,托运人选择物流公司邮寄货物并支付相应的资费,双方就形成了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物流公司应当履行安全送达货物的义务。托运人委托物流公司进行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毁损灭失,承运人应对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托运人可与物流公司进行协商或提起诉讼。

  来源:温州都市报

  原标题:电视机运输受损永嘉法院判德邦赔偿19000元

  记者林吉祥

  通讯员刘晓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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